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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緩刑期內又犯案,我的緩刑一定會被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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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情況下,緩刑「一定」會被撤銷?(必撤銷)

依據《刑法》第 75 條,若在緩刑期內或緩刑前「故意犯罪」,且最後法院判決:

  1. 有期徒刑超過 6 個月確定。

  2. 且該罪沒有宣告緩刑。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應」撤銷緩刑沒有裁量空間,當事人必須入監服刑。


Q2:什麼是「得」撤銷緩刑?律師的攻防點在哪?(裁量撤銷)
這是最常見、也最需要律師介入的狀況。
依據《刑法》第 75 條之 1,若新罪被判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院會審核是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此時,律師的攻防關鍵在於:
  • 罪質差異性: 如果前案是性剝削,後案是詐欺,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律師可主張這只是偶發錯誤,而非本性難移。
  • 時間間隔: 兩次犯罪若相隔多年,可證明當事人已有長期的守法紀錄。
  • 比例原則: 如果新罪很輕,卻要撤銷一個很重的舊罪緩刑(例如判 3 個月卻要關 3 年),律師會抗辯這屬於「處分過苛」。


Q3:檢察官可以針對同一件事,一直聲請撤銷嗎?

A:是不行的。
法律上有「一事不再理」原則
如果檢察官曾經拿某幾起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且已經被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檢察官就不能再拿「同樣的理由」回來吵第二次。
這也是楊律師在閱卷時會特別注意的「程序正義」。



Q4:「和解」對保住緩刑有幫助嗎?

A:幫助極大!
「積極和解」是展現「犯後態度良好」最強而有力的證據。法官通常認為,一個願意承擔責任、賠償被害人損失的人,仍有教化可能,較傾向給予維持緩刑的機會。

楊律師的專業建議✨

當您收到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的書狀時,這不是判決,而是最後的辯論機會
法律賦予法官廣泛的裁量權,而律師的職責就是將您的反省、和解努力以及法理上的「比例原則」整理成有力的論述,說服法官:「給予維持緩刑,比入監服刑更有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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