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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二級毒品(大麻)重罪,如何爭取「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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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成功案例分享】

目錄
  • 一、案件經過:迷途少年的網路交易陷阱
  • 二、律師介入:律師爭取減刑的四大關鍵
    • 2.1. 自白(法定減刑)
    • 2.2. 供出毒品來源並查獲上手(關鍵突破)
    • 2.3. 犯罪未遂(客觀減刑)
    • 2.4. 「情輕法重」
  • 三、法院判決:律師辯護成功,爭取緩刑
  • 四、法律科普:緩刑的要件與意見
 一、案件經過:迷途少年的網路交易陷阱

本案當事人A先生與B先生(均為20多歲年輕人),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飛機)意圖變現手中持有的大麻。A先生負責提供毒品,B先生則在聊天室發布「面交」廣告。然而,網路世界並非法外之地,該訊息隨即被執行網路巡邏的員警鎖定。員警喬裝買家與其聯繫,並在臺中市面交時當場將兩人逮捕,並扣得大麻5包。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是極其嚴重的罪行,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兩位社會經驗尚淺的年輕人來說,這無異於人生面臨斷崖式的重挫😵😵

 
二、律師介入:律師爭取減刑的四大關鍵
🌟律師的辯護重點包括:
  1. 自白(法定減刑):律師第一時間建議當事人誠實面對,配合調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這是爭取減刑的最基本門檻
  2. 供出毒品來源並查獲上手(關鍵突破):這是本案最重要的防線。律師協助A先生整理與上游C先生的聯繫紀錄,提供給警方溯源,最終成功查獲上游。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這讓刑度獲得了關鍵性的二次減輕
  3. 犯罪未遂(客觀減刑):由於交易對象是佯裝買家的員警,實務上並無真正完成交易之可能,律師據此主張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減輕其刑
  4. 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的酌量減刑:針對B先生部分,律師強調其僅係幫朋友變現、販賣數量極微、獲利僅數百元,與大盤毒梟性質迥異。法官最終採納律師主張,認為即便適用上述減刑後刑度仍嫌過重,再次依刑法第59條酌減。
三、法院判決:律師辯護成功,爭取緩刑
本案在律師的積極介入下,成功扭轉了「販賣重罪必入獄」的既定印象。
【為什麼法官願意給予緩刑?】
楊律師成功說服法院,兩位當事人並非大盤毒梟,而是思慮未周。
並且他們展現了全程自白的誠意,A先生更勇於供出上手協助緝毒。
律師強調B先生僅因幫忙朋友且獲利極微,具備「情輕法重」的憐憫因素。
透過律師呈遞的正當工作證明與學生證,法官認同兩人經過此番偵審已深知警惕,不需要進入監獄與社會隔離。

【判決成果】
在律師積極爭取下,法院裁定A先生與B先生都給予緩刑。這份判決讓他們能留在原本的崗位努力工作、完成學業,以義務勞務與法治教育回饋社會,守住了家庭的完整。

 
四、法律科普:緩刑的要件與意義
 
緩刑的兩大門檻要件(並非所有案件都能緩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刑度夠輕:法官判決的刑期必須在2年以下。
  2. 素行良好:必須是初犯,或是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未曾故意犯罪。
緩刑的意義:判刑但「暫不執行」,法官會設定一個25年的觀察期。
    1. 圓滿結果: 若觀察期滿皆未再犯,原本的刑期就宣告失效,且不需入獄。
    2. 撤銷風險: 若期間內再犯罪或嚴重違反規定,緩刑會被撤銷,屆時必須入獄服刑。
相關制度(保護管束與負擔):權利與義務並行
為了達到警惕效果,法院通常會要求被告履行以下負擔:
  1. 義務勞務:到公益團體提供社會服務
  2. 法治教育:參加課程導正守法觀念。
  3. 保護管束:定期向觀護人報到,確保生活規律。
*律師小筆記: 販賣毒品案法定刑極重,本案能爭取到緩刑,關鍵就在於律師透過多重減刑手段,將原本最低刑期10年以上因而不能緩刑之重罪,成功將刑期壓至2年以下,這才順利開啟了緩刑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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