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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調解「共同親權」!楊元綱律師協助當事人,捍衛父親探視與守護子女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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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成功案例分享】

目錄
  • 一、案件經過: 金錢與育兒觀念交織的長期分歧
  • 二、律師介入: 化解情緒標籤,回歸理性與子女利益
    • 2.1.  回歸客觀,還原「家庭日常意外」本質
    • 2.2.  重塑法庭焦點,強調「父愛不可或缺」
  • 三、調解結果:守護父親尊嚴,爭取全面防守親權
  • 四、法律科普:離婚訴訟中,你必須懂的「親權、主要照顧與探視權」
    • 4.1. 什麼是「共同親權」?
    • 4.2. 什麼是「主要照顧者」?
    • 4.3. 什麼是「會面交往權(探視權)」?
    • 4.4. 扶養費是怎麼計算與分配的?
    • 4.5. 離婚一定要給贍養費嗎?它跟扶養費有甚麼不同?
一、案件經過:金錢與育兒觀念交織的長期分歧

本案當事人與妻子(相對人)婚後陸續迎來三名子女的誕生。
然而,隨著家庭成員增加與生活步調的改變,兩造在長期的婚姻生活中,逐漸因金錢價值觀差異、家庭支出分配、稅務負擔等現實問題產生嫌隙。

當雙方協議離婚時,又因條件落差過大導致協商破裂,雙方互相信任基礎消逝殆盡,最終不得不走向司法途徑。
面對可能與孩子配破分離、深感無助的關鍵時刻,當事人最終選擇找上楊律師協助,期盼透過法律專業,捍衛自己身為父親的尊嚴與守護子女的權利。
 
二、律師介入:化解情緒標籤,回歸理性與子女利益

面對妻子(相對人)充滿主觀情感的指控,若盲目陷入互相指責的情況,不僅無法釐清真相,更可能使法庭審理偏離主軸。
楊律師採取以嚴謹的法律論證逐步釐清事實,將本案導回理性的審理軌道。

 
  • 2.1.回歸客觀,還原「家庭日常意外」本質
面對妻子(相對人)來勢洶洶、試圖將當事人貼「重大照顧疏忽」的標籤,但楊律師向法院論證,提出並非重大惡意或故意傷害家庭,而是日常生活中「家庭日常意外」,不應將偶發的意外無限放大,甚至將其作為否定父親的人格。
  • 2.2重塑法庭焦點,強調「父愛不可或缺」
妻子(相對人)在訴訟中展現強烈的獨佔監護權意圖。然而,楊律師對此並不認同,並且指出此案件應優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而非任由父母其中一方因主觀恩怨而獨佔

因此,楊律師在法庭上堅定主張,雖然父母的婚姻關係在客觀上難以維持,但「父母角色的並存」才是最符合孩子長遠利益的方式,不應被迫在父親或母親的愛之間做出二選一的抉擇
三、調解結果:守護父親尊嚴,爭取全面防守親權

在楊律師嚴謹且條理分明的策略辯護下,法院最終作出兼顧法理與親情衡平的裁定,更實質守護了當事人身為父親的尊嚴。
 
  • 瓦解負面指控,共享親權
最終,法院認同楊律師的主張,並未採信妻子(相對人)在訴訟中對當事人所作出的多項負面指控。不僅瓦解了妻子試圖獨佔親權的訴求,更在法律上實質確保了當事人依然擁有與孩子密不可分的共同親權。
  • 確保完整會面交往權,父愛絕不缺席
法院的裁定明確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這項強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徹底防範未來可能面臨被單方面阻饒探視的危機,讓當事人能定期陪伴孩子成長。
 
四、法律科普:離婚訴訟中,你必須懂得『親權、主要照顧與探視權』
面對離婚訴訟中,許多當事人的恐懼往往是「如果失去了官司,是不是就會失去孩子?」
在家事法庭的實務判決中,對於子女照顧的權利義務,其實切分為三個不同的核心概念。

透過本案的調解,楊律師為大家普及三個重要的法律觀念:

q:什麼是「共同親權」?
a親權也就是法律上俗稱的「監護權」
當法院判決「共同親權」,代表父母雙方在法律上
依然共同擁有身為父母的權益與義務

雖然孩子可能固定住在其中一方家中,但未來關於孩子的重大事項(例如:改名、遷戶籍、出國留學等),依然必須由雙方父母共同討論後才能做決定,這在法律上確保父母雙方平等的地位。


q:什麼是「主要照顧者」?
為了維持孩子日常生活的穩定性與照顧的延續性,法院通常會指定由父母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負責孩子平時的食衣住行、就學等日常生活常態性照顧。
但必須強調的是,擔任主要照顧者並不等於獨佔孩子,另一方依然是法律上的合法監護人。


q:什麼是「會面交往權(探視權)」?
在家事法庭審理親權案件時,通常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因此,法院認為即使父母的婚姻關係消逝,孩子依然有權利同時獲得父母雙方的愛與陪伴,而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依法享有獨立的「會面交往權」。
在法律上強制保障父親或母親定期與孩子相處的權利,任何人均不得無故剝奪或阻撓。


q:扶養費是怎麼計算與分配的?
許多人誤以為「沒有爭取到監護權(主要照顧者),就不用付扶養費」、「對方賺得比較多,我就不用付」,這些在法律上都是錯誤的觀念。
  • 扶養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或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而受影響。
不論有沒有親權,雙方都必須共同分擔孩子成年以前的生活或教育費用
  • 法院如何決定總金額:
在實務上,若雙方對費用沒有共識,法院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計算基準。
法院會再審酌孩子的實際需求(如:學費、醫藥費等),裁定出一個每月總扶養費。
  • 父母之間怎麼分配分擔比例:
法院通常會依據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財產狀況身分所得進行綜合全面評估。

q:離婚一定要給贍養費嗎?它跟扶養費有甚麼不同?
「離婚後,我是不是要付對方贍養費?」這是家事訴訟中常被問到的問題。事實上,贍養費的給付門檻非常高,與扶養費完全是兩碼子事:
  • 對象不同(給小孩 vs. 給前配偶):
    • 扶養費: 是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與教育費,身為父母不論離婚與否都必須依法給付。
    • 贍養費: 是給「前配偶」本人的生活補助費。
  • 請求的法律條件
根據民法規定,要在判決離婚時爭取到贍養費,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 自己必須『完全沒有過失』如果婚姻破裂雙方都有責任(如:本案法院認定雙方皆有價值觀等長期衝突),或者是請求方自己過失較大,依法就不能要求贍養費。
    • 因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請求方必須證明自己離婚後將無法維持基本的獨立生活(例如:因長期擔任家庭主婦而完全缺乏謀生能力、或患有重病無法工作)。
若請求方本身有正當工作與穩定收入,法院通常不會判准贍養費。
    • 對造有支付能力被請求的一方必須有能力支付,且不會因為付了贍養費而讓自己陷入生活困境。
✨本案的實務狀況:
以本案調解為例,雙方皆正值青壯年且各自擁有相當不錯的職業與穩定收入,在經濟上皆能完全獨立。
因此,本案依法僅有「父母共同分擔子女扶養費」的問題,並不需要給付任何「配偶贍養費」。

 
💡 楊元綱律師的小提醒

面對離婚與親權訴訟時,當事人往往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甚至因恐懼失去孩子而陷入非理性的攻防。

如果您也正身處婚姻與親權分歧的困境中,不知該如何面對法庭攻防,歡迎隨時與楊元綱律師聯絡📞
讓我們用理性的實務經驗與專業策略,陪您守護最珍貴的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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