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調解「共同親權」!楊元綱律師協助當事人,捍衛父親探視與守護子女權利

✨【楊律師成功案例分享】✨
目錄- 一、案件經過: 金錢與育兒觀念交織的長期分歧
- 二、律師介入: 化解情緒標籤,回歸理性與子女利益
- 2.1. 回歸客觀,還原「家庭日常意外」本質
- 2.2. 重塑法庭焦點,強調「父愛不可或缺」
- 三、調解結果:守護父親尊嚴,爭取全面防守親權
- 四、法律科普:離婚訴訟中,你必須懂的「親權、主要照顧與探視權」
- 4.1. 什麼是「共同親權」?
- 4.2. 什麼是「主要照顧者」?
- 4.3. 什麼是「會面交往權(探視權)」?
- 4.4. 扶養費是怎麼計算與分配的?
- 4.5. 離婚一定要給贍養費嗎?它跟扶養費有甚麼不同?
一、案件經過:金錢與育兒觀念交織的長期分歧
本案當事人與妻子(相對人)婚後陸續迎來三名子女的誕生。
然而,隨著家庭成員增加與生活步調的改變,兩造在長期的婚姻生活中,逐漸因金錢價值觀差異、家庭支出分配、稅務負擔等現實問題產生嫌隙。
當雙方協議離婚時,又因條件落差過大導致協商破裂,雙方互相信任基礎消逝殆盡,最終不得不走向司法途徑。
面對可能與孩子配破分離、深感無助的關鍵時刻,當事人最終選擇找上楊律師協助,期盼透過法律專業,捍衛自己身為父親的尊嚴與守護子女的權利。
二、律師介入:化解情緒標籤,回歸理性與子女利益
面對妻子(相對人)充滿主觀情感的指控,若盲目陷入互相指責的情況,不僅無法釐清真相,更可能使法庭審理偏離主軸。
楊律師採取以嚴謹的法律論證逐步釐清事實,將本案導回理性的審理軌道。
- 2.1.回歸客觀,還原「家庭日常意外」本質
- 2.2重塑法庭焦點,強調「父愛不可或缺」
因此,楊律師在法庭上堅定主張,雖然父母的婚姻關係在客觀上難以維持,但「父母角色的並存」才是最符合孩子長遠利益的方式,不應被迫在父親或母親的愛之間做出二選一的抉擇。
三、調解結果:守護父親尊嚴,爭取全面防守親權
在楊律師嚴謹且條理分明的策略辯護下,法院最終作出兼顧法理與親情衡平的裁定,更實質守護了當事人身為父親的尊嚴。
- 瓦解負面指控,共享親權
- 確保完整會面交往權,父愛絕不缺席
四、法律科普:離婚訴訟中,你必須懂得『親權、主要照顧與探視權』
面對離婚訴訟中,許多當事人的恐懼往往是「如果失去了官司,是不是就會失去孩子?」。在家事法庭的實務判決中,對於子女照顧的權利義務,其實切分為三個不同的核心概念。
透過本案的調解,楊律師為大家普及三個重要的法律觀念:
q:什麼是「共同親權」?
a:親權也就是法律上俗稱的「監護權」。
當法院判決「共同親權」,代表父母雙方在法律上依然共同擁有身為父母的權益與義務。
雖然孩子可能固定住在其中一方家中,但未來關於孩子的重大事項(例如:改名、遷戶籍、出國留學等),依然必須由雙方父母共同討論後才能做決定,這在法律上確保父母雙方平等的地位。
q:什麼是「主要照顧者」?
為了維持孩子日常生活的穩定性與照顧的延續性,法院通常會指定由父母其中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負責孩子平時的食衣住行、就學等日常生活常態性照顧。
但必須強調的是,擔任主要照顧者並不等於獨佔孩子,另一方依然是法律上的合法監護人。
q:什麼是「會面交往權(探視權)」?
在家事法庭審理親權案件時,通常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因此,法院認為即使父母的婚姻關係消逝,孩子依然有權利同時獲得父母雙方的愛與陪伴,而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依法享有獨立的「會面交往權」。
在法律上強制保障父親或母親定期與孩子相處的權利,任何人均不得無故剝奪或阻撓。
q:扶養費是怎麼計算與分配的?
許多人誤以為「沒有爭取到監護權(主要照顧者),就不用付扶養費」、「對方賺得比較多,我就不用付」,這些在法律上都是錯誤的觀念。
- 扶養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不論有沒有親權,雙方都必須共同分擔孩子成年以前的生活或教育費用。
- 法院如何決定總金額:
法院會再審酌孩子的實際需求(如:學費、醫藥費等),裁定出一個每月總扶養費。
- 父母之間怎麼分配分擔比例:
q:離婚一定要給贍養費嗎?它跟扶養費有甚麼不同?
「離婚後,我是不是要付對方贍養費?」這是家事訴訟中常被問到的問題。事實上,贍養費的給付門檻非常高,與扶養費完全是兩碼子事:
- 對象不同(給小孩 vs. 給前配偶):
- 扶養費: 是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與教育費,身為父母不論離婚與否都必須依法給付。
- 贍養費: 是給「前配偶」本人的生活補助費。
- 請求的法律條件:
- 自己必須『完全沒有過失』:如果婚姻破裂雙方都有責任(如:本案法院認定雙方皆有價值觀等長期衝突),或者是請求方自己過失較大,依法就不能要求贍養費。
- 因離婚而『限於生活困難』:請求方必須證明自己離婚後將無法維持基本的獨立生活(例如:因長期擔任家庭主婦而完全缺乏謀生能力、或患有重病無法工作)。
若請求方本身有正當工作與穩定收入,法院通常不會判准贍養費。
- 對造有支付能力:被請求的一方必須有能力支付,且不會因為付了贍養費而讓自己陷入生活困境。
以本案調解為例,雙方皆正值青壯年且各自擁有相當不錯的職業與穩定收入,在經濟上皆能完全獨立。
因此,本案依法僅有「父母共同分擔子女扶養費」的問題,並不需要給付任何「配偶贍養費」。
💡 楊元綱律師的小提醒
面對離婚與親權訴訟時,當事人往往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甚至因恐懼失去孩子而陷入非理性的攻防。
如果您也正身處婚姻與親權分歧的困境中,不知該如何面對法庭攻防,歡迎隨時與楊元綱律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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